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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某饭店燃气爆炸,餐饮场所燃气安全警钟长鸣

发布时间:2021-10-22 15:34
作者:燃气行业合规沙龙 王伟艺
          2021年10月21日8时20分左右,位于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南街222号(王二牛烤骨头店)发生爆炸。根据“沈阳发布”公众号在10月21日下午发布的消息,事故已造成4人死亡,47人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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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事故原因和发生经过还没有详细披露,根据现有信息可以看出这是一起餐饮场所燃气爆炸较大事故。
 
餐饮场所的燃气安全一直是令人头疼的问题。
 
由于餐饮场所量多面广,且多位于人员密集场所,一旦发生事故,将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社会影响巨大。
 
例如,2021年10月2日应急管理部公布的5起燃气典型案例,就有2起是餐饮场所燃气爆炸事故,分别是:
 
浙江省杭州市桐庐野鱼馆“7·21”燃气爆燃较大事故:2017年7月21日8时32分,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桐庐野鱼馆因液化石油气泄漏发生爆燃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44人受伤。
 
该事故发生原因是,餐馆内一只液化石油气钢瓶瓶阀处于开启状态,橡胶软管老化且连接不牢固致软管脱落,气体持续泄漏,达到爆炸极限后遇冰箱压缩机启动时产生电火花而引发爆炸,爆炸导致现场醇基燃料及其他可燃物质发生剧烈燃烧引发临近的另一只液化石油气钢瓶受高温烘烤而超压爆裂,发生第二次爆炸。
 
江苏省无锡市鹅湖镇双乐小吃店“10·13”液化石油气爆炸较大事故:2019年10月13日11时6分许,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鹅湖双乐小吃店发生一起液化石油气爆炸事故,造成9人死亡,10人受伤。
 
该事故发生原因是,小吃店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不符合规定的中压调压阀,导致出口压力过大,加之软管与集气包连接的卡箍缺失,造成软管与集气包连接接头脱落,液化石油气大量泄漏、积聚,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遇到电冰箱压缩机启动时产生的电火花而引发爆炸。
 
餐饮场所的燃气安全也一直是监管的重点和难点,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安全生产法》还专门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其实从中央到地方都出台了不少文件专门就餐饮场所的燃气安全问题作出要求。
 
例如,2013年1月30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发布《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1号)。
 
该通知提到,近年来,餐饮场所燃气泄漏爆炸事故时有发生,教训十分深刻。
 
2012年11月23日,山西省晋中市寿阳县喜羊羊火锅店发生液化石油气泄漏爆炸事故,并引发大火,造成14人死亡、47人受伤(其中17人重伤)。
 
2012年3月6日,辽宁省盘锦市一烧烤店因钢瓶非法倒气严重超装,导致瓶体爆破引发爆炸,造成4人死亡、22人受伤(其中9人重伤)。
 
2011年11月14日,陕西省西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内一肉夹馍店因阀门操作不当,导致钢瓶液化石油气泄漏引发爆炸,造成11人死亡、31人受伤。
 
看到这里,你可能也会有这样的感受:悲剧在不断重演!
 
该通知也剖析了造成这些事故的主要原因:
 
一是部分餐饮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现场安全管理混乱;
 
二是安全投入不到位,营业场所现场防火、防爆、防泄漏等安全设备设施不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不及时;
 
三是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力,从业人员缺乏燃气使用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四是部分餐饮企业对液化石油气进货渠道把控不严,从无燃气经营资质的气贩手中购置液化石油气,使得超期、超装液化石油气钢瓶混入餐饮场所;
 
五是部分地区对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工作重视不够,对餐饮企业的安全监管主体不明确,打击和取缔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措施不力等。
 
对于这些教训,如果“后人哀之而不鉴之”,则“亦使后人而复哀后人也”的悲剧也仍将不断上演。

餐饮场所燃气事故频发,很多事故也有追责,事后也开展了不少专项治理活动,但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的形势仍然十分严峻。

这背后其实一直有一个问题没有得到较好地解决:涉及的主体太多,但是责任很难压实。

责任很难压实的原因,各有不同。

就监管部门而言,由于涉及监管部门较多,牵头部门是否明确、不同部门之间职责边界是否清晰就是一个问题。餐饮场所用气安全监管不仅涉及燃气行业主管部门,也涉及餐饮行业的主管部门(一般是商务部门),还涉及市场监管部门(餐饮用户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都是市场监管部门颁发)、公安、消防、应急管理等。

就以上文提到的新《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为例,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实践中该规定应当谁来牵头抓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但这里同时涉及餐饮行业和燃气行业,谁来牵头就可能有争议。

就企业主体而言,餐饮场所使用燃气涉及的主体众多。餐饮行业有很多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方面投入不够,也普遍缺乏安全管理人员。餐饮场所有用管道气的,也有用瓶装气的,而瓶装气涉及的主体本身也多,甚至还有“黑气”,很难压实责任。

此外,餐饮场所燃气安全还涉及相关燃气设施、设备、器具的生产者、销售者,相关物业产权人、转租人、承租人、管理单位等主体,加上餐饮行业主体本身就量多面广,餐饮场所的燃气安全监管挑战极大。

如何压实各主体的安全责任,建立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是燃气行业长期面临的难题,也是必须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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